拍摄影片需要哪些报审程序?

7月3日 09:14

【原创】文/汐溟


我国对电影实行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方式是拍摄前的备案和拍摄后的公映许可。具体而言,拍摄影片应该履行报审程序,由国家电影主管机关对电影拍摄活动进行备案审查后,影片才可以进行拍摄,影片完片后经审查许可才可以公映发行。作为影片的制作者,应履行哪些法律手续呢?

第一,备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电影促进法》简化了电影的报审程序,将严格的拍摄前审查许可制度变更为相对宽松的备案制度。备案的审查对象是剧本梗概。当然,如果是特殊题材,仍应审查剧本后才能完成备案。备案审查通过后,由国家电影主管机关发布公告并出具认可性文件。影片备案属于行政备案行为,尽管不属于行政许可,但因未备案而拍摄影片仍有惩罚后果。《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混录双片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因此,备案是公映许可证的前置程序。未取得备案许可,无法申报公映许可证。

影片的行政备案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备案不同,仍对行政相对方,也就是备案申请方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而且,影片备案制度的设定目的也非仅仅是为了行政主体掌握相对人相关行政事务的信息,从其对特殊题材影片完整剧本的审查规定看,备案中包含有审查,若剧本梗概或剧本不合规,仍有无法备案的可能。


第二,拍摄。影片的制作方通过备案后,可以开始影片的拍摄和制作。

第三,申请公映许可证。《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影片获得公映许可证即完成所有的报审流程,可以发行公映,也可以出口或参加国内外电影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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