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未付款即转让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方权益如何救济?(一)

4月11日 16:31

【原创】文/汐溟


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解除会产生“权利断层”,即转让前由权利人享有,解除后又回归权利人,但在转让后至解除前这段期间,素材著作权却由受让人享有。如果受让人在这段时间向第三方转让了素材著作权,但实际上又未向转让方支付任何转让款。于此情形下,转让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甲投资拍摄一部电视连续剧,计划集数为40集,拍摄完20集后由于资金原因无法继续拍摄。甲将已经拍摄完成的20集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转让给乙,2021年1月1日,双方签订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素材著作权在素材交付时转移,乙应在2021年3月1日前支付转让款5000万元。签约当日,甲即向乙交付素材。但甲直至期限届满也未支付任何款项。2021年3月10日,甲向乙发送催告函,催告其见函三日内履行转让款支付义务。乙签收催告函,但仍未履行。3月20日,甲向乙发出解约通知函,通知乙解除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停止对素材著作权的使用,返还素材并支付违约金。次日,乙签收该函,但无任何回应。2021年4月5日,甲向法院具状,诉请确认解除行为及素材著作权收回的效力。法院判决确认甲乙双方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自2021年3月21日解除,同时确认电视剧素材著作权自2021年3月21日起由甲享有,以及乙向甲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甲独立拍摄电视剧,在2021年1月1日与乙签订素材著作权转让合同之前,甲对已拍摄的电视剧素材享有著作权。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自2021年3月21日起,电视剧素材的著作权又回归甲,仍由甲享有。但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21日间,电视剧素材著作权由乙享有。如果在此期间,乙对素材著作权二次转让,如将素材著作权转让给丙。而丙在该20集素材基础上继续拍摄,制作完成40集电视剧并发行。此种情形下,将产生如下后果及问题:

第一,甲拍摄的20集电视剧素材被丙使用,并制作完成且发行完毕,基于视听作品的性质及特点,甲拍摄的20集电视剧素材事实上已经无法使用,且无法对外转让,实际上丧失了商业价值,其著作财产权事实上已经被丙拍摄完成的电视剧所吸收。甲如果实际投资为4000万元,其仅获得100万元的违约金,会产生严重亏损。

第二,丙自乙处受让素材著作权,且实际支付了受让款,此时乙合法享有素材著作权,转让行为有效,丙对素材著作权的使用有合法根据。而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甲也无权对丙追责。

第三,在诉讼期间,乙并未告知甲素材著作权已经转让的事实,在判决作出后甲才得知该事实,但不知道具体的转让金额。

第四,假定丙发行电视剧获得净收益为2亿元,如果按素材与电视剧总时长的占比为50%,从商业视角看,甲的素材贡献了一半的价值,应该分得1亿元的净收益。但因为乙转让素材著作权时具有合法的权利身份,因此,对于电视剧的现实收益,甲无请求权。

第五,对于甲的损失,即投资4000万元仅有100万的违约金收入,在判决已经确认解除及违约金的情形下,甲应该如何挽回损失?

第六,甲的违约金请求依据的是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合同中约定如任一方有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第七,在该案纠纷已有诉讼,且已有生效判决的情形下,甲挽回损失唯有追究乙的责任,但判决已经支持甲的违约金请求,且该案已经处理完毕。违约金过低,严重低于实际损失,甲能否再行起诉乙,要求乙赔偿损失?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第八,该案所涉三方主体中,甲作为守约方,无违约也无过错;丙基于合法有效合同受让素材著作权,且支付对价,权利所得合法,且无明显过错。存在严重过错的是乙。乙未履行合同义务即向丙转让素材著作权,未支付任何对价却从丙处获得受让款,更为重要的是,其自丙处获得受让款后本该向甲履行付款义务,合同本具履行条件,但乙却未履行。乙应该对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方中,乙既是违约方,也是过错方,应该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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