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创作中投资款包括固定收益和风投两部分,该如何退还?

4月1日 13:18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合作创作合同当中,一般情形下,投资模式为普通商业交易行为中的风险投资,但在有些情形下,也存在所谓的固定收益投资。我们知道,风险投资指的是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方式。风险投资的特点在于盈亏的不确定性,在项目推进顺利时,风险投资或能够带来相当程度的投资收益。但当项目发展不利时,风险投资也可能带来巨大的资金亏损。于是在风险投资之外,固定收益的投资模式应运而生。相对于风险投资而言,固定收益投资的回报率是确定的,此种投资模式,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一种关系。特点在于收益相对稳定,其风险和不确定性主要在于承诺固定回报主体的履约能力。

那么,在合作创作合同当中,约定投资款中部分为固定收益,另一部分为风险投资时,当固定收益回报期限届至,投资方要求退还投资款时,退还的收益该如何计算?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投资摄制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某电影的创作、拍摄工作,乙公司为联合出品单位,乙公司投资的制作费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1800万元为固定收益回报的投资金额,固定回报收益为年化收益率12%,其余1200万元为风险投资金额。双方确认,乙公司最晚于2017年12月31日收回固定投资部分本金及收益(1800万元+1800万元×12%),计人民币2016万元。如甲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向乙公司支付固定回报本金及收益,则甲公司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1日,甲公司应按照乙公司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投资款3000万元人民币。但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并未支付固定投资部分的本金及固定回报收益。

2018年1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乙公司支付2017年固投回报及因2018年额外占用乙公司资金需向乙公司支付的2018年投资回报收益共计人民币2232万元。甲公司完整履行前述支付义务后,双方一致确认免除甲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因迟延付款所产生的逾期违约金。

后由于甲公司始终未能向乙公司支付固定回报本金及收益,遂成讼。

该案当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投资模式较为特殊的地方在于,投资款3000万元当中的1800万元为固定投资及收益,1200万元为风险投资。但由于双方之间存在补充协议,就固定回报收益部分,甲公司应当退还乙公司2232 万元基本是确定无疑的。但该案仍需明确该1800万元人民币的性质问题,旨在探求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是否合理。

如前文所述,双方对于投资款的性质有区分约定,其中1800万元是固定回报投资,1200万元是风险投资。该1800万元的收益利率是确定的,本金及收益的退还时间亦是确定的。因此该部分投资实质上应当属于借款,应受到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规制。在诉讼发生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两线三区式,即收益回报率超过24%的部分,在纠纷发生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的补充协议当中,对于甲公司应当退还的金额中已经包含2017年及2018年12%的固定回报收益,因此,甲公司还应向乙公司偿还2018年逾期还款的滞纳金,即24%减去12%部分,以及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为24%的逾期滞纳金。至于1200万元部分,由于该部分款项属于风险投资性质,因此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主张固定回报及收益。

 

本文改编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2民初2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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