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影视作品或要承担赔偿责任?

3月27日 11:56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在提供网络服务的同时,亦提供了内容服务,此时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授权,否则便属于侵权行为,同时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2014年12与9日,乐视公司(乙方)与爱奇艺公司(甲方)就乙方拥有节目的相关版权向甲方出售事宜签订了《网络视频点播权节目购销合同书》,合同中有如下约定: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许可、超级链接、深层链接、播放器嵌套、共同设立合作频道等,以使得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得以直接或间接的使用本协议授权作品(但甲方可以与有资质的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牌照方合作在该牌照方自有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上使用授权作品)。

同日,乐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乐视公司(授权方)拥有《武媚娘传奇》等节目的合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有权签发本授权,并有权授权爱奇艺公司(领权方)以非独家形式行使。领权方使用方式仅限于本站服务器存储形式:即领权方自有平台qiyi.com、iqiyi.com(qiyi.com只做推广跳转至iqiyi.com播出)网页及软硬件客户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在个人电脑、平板电脑、电视机、手机、手持设备等为接收终端和播放终端的在线点播和下载播放。未经授权方书面许可,领权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许可、超级链接、深层链接、播放器嵌套、共同设立合作频道等,以使得除领权方、授权方以外的第三方得以直接或间接的使用授权作品(但因政策管制原因导致甲方在互联网电视终端必须与第三方合作才能播放的除外)。

后来,乐视公司发现某宽带公司在其提供的电视机顶盒网络点播服务中出现了电视剧《武媚娘传奇》,乐视公司认为某宽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对某宽带公司提起诉讼。


某宽带公司认为,其提供的是自动接入和自动传输服务,作品的提供者系爱奇艺公司而非某宽带公司,而爱奇艺公司已经取得乐视公司的授权,因此某宽带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结合该案证据,可以证明乐视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武媚娘传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某宽带公司通过向用户提供大麦盒子让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点击播放的方式获得涉案作品,而该行为并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同时,某宽带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服务的情况下,其不存在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通常而言,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为证明自己是相关作品的权利人,同时证明对方未经许可实施了侵权行为。一般证明以上两点后,即可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若要赔偿损失的,还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此处的主观过错对于权利人而言证明难度较大,因此此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侵权行为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换言之,侵权行为人若想不承担赔偿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侵权行为不明知或不应知。

该案中,原告乐视公司通过提交授权书等材料证明了其是相关权利人,同时提交了公证材料以证明某宽带公司存在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某宽带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同时乐视公司主张赔偿损失,而某宽带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某宽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提供的大麦盒子当中存在的涉案作品应当知情或至少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因其知情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相应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可以据此认为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本文改编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民终1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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