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18期-委托人对分集大纲的验收权不可滥用(一)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属于定作承揽合同。编剧按照委托人的构思、要求创作剧本,对于创作完成的剧本是否满意委托人享有决定权。当编剧向委托方提交剧本后,委托方有修改建议的权利,对最终定稿也有终审权。具体到合同关系中,二者的商业地位较易失衡。既然工作成果的验收权在于委托方,且剧本属于抽象性的智力创作成果,是否合格、满意具有主观性,这更加重了委托方的话语权。实务中的某些情形下,编剧属于弱势一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更弱化了编剧地位。极端或个别情形下,编剧完全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创作出剧本,却被委托方恶意否定,拒绝接受,编剧的权益甚至无法合理保障。
一般情形下,编剧按委托方的要求向其交付剧本,委托方在约定时间内有验收的权利。如果有修改的要求应在该期限内提出,编剧根据委托方要求进行修改并提供二次修改后的剧本。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剧本符合委托方要求,剧本交付完成。其中,约定时间为异议期间,提出修改意见为异议及验收的权利。作为智力成果的剧本具有高度的主观性,不同的立场有不同的观感,这导致对编剧而言异议的理由可能有很大的不可控性,充满不确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委托方的异议权、验收权不受任何控制,可以毫无约束的行使。事实上,委托对剧本质量的异议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符合行业惯例和创作规律。申言之,异议应遵循理性的法则,异议的理由应以善意和逻辑为根据。剧本如此,分集大纲亦如此。尽管分集大纲与剧本的性质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于验收及异议一项上,二者却也有相通的规则。
2018年4月3日,甲(委托方)与乙(编剧)就某部电视剧签订《剧本分集大纲委托创作协议书》,主要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对该剧的分集大纲、故事简介、人物小传进行保质保量的创作工作。剧本分集大纲终审权属于甲方。剧本大纲共三十集,每集不低于2500字。关于创作时间安排:乙方在收到甲方定金后,50天内提供三十集分集大纲。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后,十天内完成大纲定稿。甲方收到分集大纲初稿后,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如甲方5日内不再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乙方完成改剧本分集大纲的创作和修改责任。关于创作稿酬及支付方式:本合同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全稿酬的40%,为600000元)。
关于协议的履行情况:2018年4月6日,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元,2018年4月16日,支付400000元;2018年5月16日,支付100000元。
2018年5月25日,乙方向甲方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电视剧分集大纲(1-15集),电视剧分集大纲(16-30集)。分集大纲共30集,8万余字。
关于对剧本的反馈及沟通过程:2018年5月28日,甲方法定代表人向乙方发送微信信息“剧本方面我和导演正一起看,明天上午我们通电话,可以吗?”乙方回复同意。6月5日,甲方法定代表人向乙方发送消息,乙方回复一直在等消息。2018年7月14日,甲方法定代表人向乙方发送信息“我还在黑龙江,前天省委宣传部的调研组刚刚到影视基地完成调研工作,近期完成省、市、县三部委联合出品,一旦完成,第一时间开始剧本工作,特此向您汇报。”同日,乙方回复“辛苦,请抓紧时间。”
2018年10月31日,甲方向乙方发送解除通知函,通知乙方解除协议。解除的理由中包含:分集大纲中2集没有男一号,8集左右男一号戏份少,严重违反涉案协议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
就协议是否解除双方产生争议,后成讼。甲方在起诉状中称,2018年5月25日,乙方向甲方指定邮箱发送30集分集大纲。此后双方同意暂停意见反馈集支付款项工作。2018年9月11日,甲方当面向乙方反馈分集大纲内容与2018年3月29日乙方发送的创作思路不一致,出现2集没有男一号,8集左右男一号戏份非常少的重大失误。审理过程中,甲方明确,涉案分集大纲第3集至第7集、第14集至第17集、第21集、第24集、第25集、第30集男主角戏份极少,甚至没有戏份。
汐溟版权律师,传播电影版权知识,分享电影版权经验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点击了解更多汐溟电影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