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剧本管理的一方违约,另一方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

2021-06-16 16:25

【原创】文/汐溟


(本文为收费课程底稿)

一、开场白:

朋友们好,我是汐溟,今天我向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合作拍摄影片中,负责剧本管理的一方如果迟延交付剧本或中止创作,另一方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


二、问题:

双方合作拍摄制作影片,虽然双方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合伙关系,但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合伙做生意,比如两个人一起合伙盘下一个饭店,那通常俩人会有分工,管账、宣传、采购、后厨等等由二人分担,一来呢是每个人擅长的领域不同,优势可以互补,二来呢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合作拍摄影片也如此。影片拍摄是个系统工程,可切分为不同环节。但有剧本无疑是基本前提,抛开影史上少数几个传说级的大师,可以边写边拍外,绝大数时候开机前都要有成熟剧本。在合作拍摄影片中,剧本事务往往由一方负责。剧本事务有时被约定为剧本创作、剧本开发,有时被约定为剧本授权的获得,我认为似乎剧本管理更为合适些,无论是已有剧本的授权取得,还是从无到有的开发创作出剧本,目标都一样,都是在开机前实现两个目标:第一,有成熟完整的剧本;第二,获得剧本的改编权、摄制权。如果负责剧本管理的一方违约,主要是迟延交付剧本或者在较长的时间里未完成剧本创作,另一方不想再继续履行合同,想解约,那应该选择何种方式呢?

三、案例:

旺福公司和旺财公司合作投资拍摄影片。关于剧本的分工是,旺福公司负责剧本的备案,旺财公司负责组织编剧创作剧本,合同中约定了剧本的最迟交付时间。但旺财公司超过了最迟交付时间仍未交付剧本,也未创作完成剧本,旺福公司无剧本无法完成剧本备案,也无法开机,整个项目都被停滞。后旺福公司向旺财公司发送商函,催告其履行剧本创作义务,在限定时间内必须交付剧本,否则旺福公司将解除合同。但旺财公司收到商函后并未在要求期限内交付剧本。后旺福公司向旺财公司发送了解除函,此时,旺财公司逾期交付剧本已经超过一年多。

四、解析:

在著作权法上,电影属于改编作品,是基于剧本改编而成。因此,先有剧本后有电影。没有剧本,就算不需要备案程序,影片也没法开机拍摄。旺福公司与旺财公司合作的主要目的是拍摄完成影片,这也是合同的目的。这个目的的实现需要一个必备的条件,缺之不可,那就是要有剧本。因此,剧本管理的义务是旺财公司的主要义务,如果旺财公司违反该义务,将直接阻碍旺福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当然,违反义务也视情节而定,并非所有的违反都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但是旺财公司已经逾期,经旺福公司发函催告且限定期限后仍拒绝履行,且逾期交付时间已经长达一年多,于旺福公司立场来看,项目已经推迟了一年多,且仍然没有剧本,什么时候能交付、什么时间能备案都未可知,再继续下去还有何意义?不如解约。

五、判决: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旺财公司组织编剧创作剧本,且约定了旺财公司的交付期限。旺财公司迟延交付后,旺财公司发函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剧本,旺财公司仍未交付剧本。旺福公司遂解除合同,该解除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六、启迪:

第一,在合作投资拍摄影片的合同关系中,剧本管理属于主要义务,无论是由哪一方负责,这个义务的性质都是确定。

第二,剧本管理包含多项内容,可以是剧本交付迟延、剧本创作不能、剧本质量严重瑕疵、剧本剽窃等,也可以是未在约定时间内获得剧本授权,不一而足,只要是在约定时间内未交付能合法拍摄的剧本,即违反了剧本管理义务。


第三,如果另一方想解约,必须有催告程序,主要是向对方发送商函,催告其及时交付剧本或者履行剧本管理义务,并应限定其期限。当然,这个义务也该合理些,诚信些。


第四,如果在限定期限内对方仍未履行,此时可以发送解约函,解除合同。


在解约中,最为关键之处在于催告,催告函应认真拟就,符合上述内容及形式的要求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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