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话娱-第128期 歌曲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如何举证授权链?

2021-04-18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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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歌曲侵权案件中,除作为原始权利人的作者本人提起诉讼外,其他权利人均为继受权利人,应该对其权利人身份提供举证责任,即能够自己举证证明获得过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由哪些证据证明?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的证据。因为署名具有推定作者身份的效力,如作者本人提起诉讼,只需举证发表作品的署名即可,如歌曲在线播放时滚动播出的词曲作者,如专辑、CD上署名的作者身份等。如果原告并非歌曲作者或原始权利人,则需要举证有完整的授权链,且对授权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较高。


在天XX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议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92号民事判决),针对原告授权文件的审查观点极具代表性,可以由此一窥此类案件中的裁判观点。

第一,“关于涉案歌曲《常回家看看》,对于天XX音乐公司主张通过福建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获得授权的途径,首先,福建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使用音乐作品承诺书》的相对方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天XX音乐公司,天XX音乐公司并未证明其属于该承诺书中载明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公司等被授权方”。由此可知,首先,权利人应该证明授权途径,即作为继受权利人,应该举证权利由何处继受而来,此即为“授权途径”;其次,授权书作为授权存在的载体,可以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再次,授权的相对方,也就是被授权人应该是原告,这个身份的指向应该是具体且明确的。


第二,“《授权使用音乐作品授权书》附件以及天XX音乐公司提交的福建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游授权材料载明的授权期限均截止于2012年4月30日”。授权文件的授权期是审查对象,授权应该未到期。而且此授权是针对授权链而言,不仅是原告从在先权利人处所获授权未到期,而且,在先权利人的上游授权文件所能表明的授权也未到期。在授权链条中,有一个环节出现期限问题,对下游授权都会有不利影响,即会产生授权瑕疵的后果。

第三,“天XX音乐公司提交的福建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游授权材料载明的授权业务为手机个性化回铃音定制业务,而并非本案音著协主张的音乐作品在线播放及下载”。授权的业务应该与涉案侵权业务一致,如涉案侵权行为为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但权利人所获授权是手机铃音服务,二者的业务范围并不一致,对侵权诉讼而言,原告的主体身份仍不适格。


第四,“天XX音乐公司提交的福建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游授权材料也并未上溯至原始权利人”。授权文件应该形成授权链条,这个授权链条应该完整、严密,以作为原告的权利人为终端,以原始权利人的作者为始端,中间的层层授权关系不能有断裂,否则,后端权利便有瑕疵。


第五,“该协议载明具体的授权权利见附件《授权歌曲清单》,但天XX音乐公司无法提交该清单且协议条款亦未指向涉案歌曲”。授权文件如附歌单,权利人应该能够提供且歌单中应包含涉案歌曲。

第六,“该协议载明甲方所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授权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载明授权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和其他邻接权乙方可视自身情况授权给甲方使用,按照一般语义理解,该协议并未授予授权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应该是明确的,在表述上不能有模糊空间,如在语义或理解上有不确定性,在诉讼发生时,通常会作严格解释,对原告多会不利。


如果歌曲是以专辑的形式存在,则授权链条的举证则较为简单。在谢X诉北京酷X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0554号民事判决),法院查明的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为:1、名称:太阳一样。2、署名:谢X提交了名为:“杨坤的士高”专辑封面,载有涉案歌曲《太阳一样》名称,版权提供:万X传媒公司,ISRC:CN-A65-10-460-00/A.J6,发行日期,2010年5月。3、授权链条:2010年5月6日,万X传媒公司出具《音像节目著作权权利转让协议》载明,万X传媒公司将本公司所有已有音像节目著作权以及未来所有音像节目著作权转让给原告谢X。对此授权链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歌曲的专辑封面、《音像节目著作权权利转让协议》,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原告经授权,享有其主张的涉案歌曲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广州酷X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水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涉及到以专辑形式存在歌曲的授权认定问题。

该案中,2010年发行的黄雅莉演唱的专辑《前任女友》,收录了原告诉称的9首歌曲,该CD唱片封皮上标有“福茂唱片2011年力荐情歌时代黄雅莉”的内容,注有“福X唱片”的LOGO,并注明圈P为“2010linfairrecordlimitied”圈C为“2010linfairrecordlimitied福X公司”“福X公司提供版权”“北京东X影音公司出版”、“正X音像制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独家正版发行”、“独家总代理销售:广东XX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


2014年7月1日,福X公司签署《授权证明书》一份,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录音制品(包括录音制品中所涵盖的录音制作者权、表演者权)、词曲及与之相关的歌手信息、图片、专辑介绍、歌曲介绍等背景资料授权给原告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权利。该授权证明书明确:授权权利为授权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通过授权传播网络向公众提供授权作品的下载、缓存、播放、视听、订制作为背景音乐、网络游戏的使用音乐等各种服务以及通过各种产品服务及业务形态传播授权作品的权利(如全曲收听、全曲下载服务)等。

对于原告权利人身份的认定,法院认为,原告分别提供了载有涉案歌曲的CD出版物,在该些CD封皮上均有“福X唱片”的logo,圈P亦为福X公司,部分CD封皮上还明确注明“福X公司提供版权”。虽然CD封皮上还注有其他一些案外公司,但同时注明该些公司为出版、发行、代理销售者,不是版权人,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福X公司”系涉案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利人。原告经上述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利人“福X公司”的授权,取得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该案中,法院对权利人身份的认定,对我们在举证中有学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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