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话娱-第92期 影片承制合同中,无需特别约定,投资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原创】文/汐溟
勋:大家好,我们今天来聊聊影片承制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问题。合同解除权分为三种:约定、法定和合意。通常情形下,签约者对合同文本会有较多的关注,确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对方的解除权便觉安全;而合意解除条件下己方又有自主权,自信对不利局面能够有效控制,以此便得出交易安全、稳定的结论,但在影片承制合同中,作为委托方的甲方具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无需与承制方协商形成合意,也无需合同中作出明确、特别的约定,委托方的解除权天然存在,因此,影片承制合同蕴含较高的解除隐患。汐溟老师,影片承制合同中,委托方法定解除权的依据是什么?
我:在我国民法典生效之前,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种解除权是法定且随时的,不需要附加条件。只要合同具备承揽合同的性质,该解除权便当然发生。但我国民法典对此有修改。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定作人解除期限作出限定,即应该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在其完成工作后,该项法定解除权便丧失。
![]()
勋:那什么是承揽合同呢?
我: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该类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一方为另一方完成工作,另一方支付报酬。
勋:一般的影片承制合同是承揽合同吗?
我:电影片委托承制合同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在此类合同中,投资方提供投资款,要求制片方按照其指定的要求拍摄影片,制片方完成影片拍摄制作、交付成片后投资方结算投资款。通常,投资方为定作人,制片方为承揽人。
勋:那这就容易区分了,被称为影片委托承制合同的就是承揽合同。
![]()
我:并非如此。是否为承揽合同非由合同的名称决定,而取决于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即由合同内容决定。某些合同名为联合投资、联合摄制或联合出品,但分析其内容,实为承揽合同。如某合作摄制合同中,名为双方合作制片影片,但双方的具体分工为,投资方负责投资、独享影片版权,制片方负责建组拍摄及制作,投资方委派监制监督制片方的制作,并有权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而制片方应该接受。实际上,是制片方按照投资方的要求及指令来拍摄制作影片,该拍摄制作行为本质上是完成指定的工作,投资方对影片投资本质上是向制片方支付报酬。二者之间实质上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投资方为定作人,制片方为承揽人。此种合作中,投资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可终止合作关系。
勋:承揽合同自带毁灭的功能,对合同中的承制方、制片方显然不利。在大多数此类纠纷中,除非专业人士,大多数人无法判断所签合同即为承揽合同,毕竟目前电影合同名称设定并不统一、规范。大家对此应该警惕。谢谢您的分享,我们下期再见。![]()
汐溟版权律师
传播影视版权知识,分享影视合同经验。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点击了解更多汐溟电影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