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话娱-第74期 影视作品中的虚拟角色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而享有著作权吗?

2021-01-28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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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中的虚拟角色形象可作为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文/汐溟


问:汐溟老师,我们经常听到虚拟角色形象这个概念,您能解释一下吗?


答:这个简单,光头强就是。“光头强”是家喻户晓的卡通人物,作为虚拟角色形象其独立于影视作品《熊出没》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单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问: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动画片《熊出没》作为影视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里面的卡通人物光头强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于《熊出没》有两个受到保护的性质不同的作品?


答:是的,可以这样理解,一个是视听作品,一个是美术作品。


问:那熊出没的出品公司赚大了,怪不得现在动画电影那么火,原来同一个影视作品可以有两种性质不同的作品。


您说光头强是虚拟角色形象我懂了了,但对虚拟角色形象的理解还是有些模糊。


答:虚拟角色形象,是指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它通过名称、外形、经典动作、口头禅、关键短语等艺术要素,创造并非真实存在的虚拟性角色,包括人物、动物等。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及属于文学、艺术、科学的范畴。尽管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满足作品条件的虚拟角色形象作为美术作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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