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话娱-第70期 非导演署名为导演,非编剧署名为编剧,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问题?
非导演署名为导演、非编剧署名为编剧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问题?
文/汐溟
问:汐溟老师,在我们执业中经常遇见不是编剧但被署名为编剧,甚至不是导演都被署名为导演的情况,署名乱象丛生,这会产生什么问题吗?
答:你讨论的是商业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问:怎么讲?
答:行业中这种事儿非常多,但一般也不会有纠纷,是因为相关当事人都接受,而如果有纠纷,特别是有诉讼,才会判断其间的法律问题,是否是侵权还是违约,前者是商业问题或者行业问题,后者是法律问题,你所要讨论的是?
问:法律问题,在诉讼场合下所要讨论的问题。
答:将非编剧署名为编剧,甚至是第一编剧,这种事儿太常见,没有典型性,将非导演署名为导演不常见,有讨论性。我们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问:的确少见,好像也没见过此类判决。
答:还是有的。只是这个判决比较早。案情这样的:
依据导演聘用协议的约定,甲为电视剧前20集的总导演,乙为前20集导演,但片方丙却在电视广告海报上印有“武打导演丁”的字样,甲乙认为自己的署名权受到侵犯,遂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只有原告甲和乙具有导演身份,有权要求在其创作完成的作品上为其署名为总导演、导演;同时,具有排斥无导演身份的非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为导演权利。被告片方丙公司在电视连续剧的广告招贴画上,虽然为甲、乙的导演身份作了正确的署名,但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把在该部分中不具有导演身份的武打指导丁署名为武打导演,随着招贴画的公开传播,势必引起公众对二原告在导演电视连续剧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而依法享有的社会评价质疑,事实上淡化了二原告在该剧中的导演身份。这种署名不当的行为混淆了作者的创作分工,侵害了二原告在作品中的署名权。”
问:我明白了,这是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定义来判决的。
答:是的。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即享有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意义在于表明作者与作品之间真实的创作关系,只有作者才能享有署名权,因为只有作者与作品之间才存在真实的创作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非作者不得享有著名权,且其署名行为会歪曲创作事实,从而侵犯真正作者的署名权。
问:如此说来,不光是导演和编剧,可以扩大到参与影片创作的其他作者了,在其署名被侵犯时,也可以这样主张了
答:也别盲目乐观。都说了是法律问题而非行业问题和商业问题。二者还是有极大区别的,否则为什么权益受损者那么多,纠纷却很少呢?
问:哦,懂了,咱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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