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111期-信众对佛教题材影片投资支持该选的合同方式

2020-08-2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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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汐溟版权沙龙学员问题回复系列之六:

信众对佛教题材影片投资支持该选择的合同方式

学员问题:

甲(学员)计划投资制作一部佛教题材的影片。有信众知悉后有以投资或出资的方式支持的意愿。但信众出资支持应该选择何种方式较为妥当?是具有布施性的赠与还是投资?应该选择何种方式为妥?

汐溟观点:

建议以电影投资合同的方式较为合适。信众为影片的投资方,对影片投资,按投资比例享有发行收益权,除收益权外,不享有影片如版权在内的任何权利,也不参与影片的制作管理及宣传发行。信众与甲之间属于最基础的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构成典型的商事投资合作。若影片有发行收益,甲方向信众分配即可。

不建议采取赠与的方式,因为赠与关系涉及到合同撤销的问题。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基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会使影片投资关系变得不确定,于电影的制作显然不利。而且,代为接受赠与涉及到行政管理秩序,还会涉及行政处罚问题。

也不建议由甲代为向第三方支付收益,即在影片产生发行收益后,不向合同当事人信众支付发行收益,而是由甲集中向第三方如福利机构交付,该交付应具有赠与性质。建议按正常的商业及合同规则,向投资人分配收益,至于投资人分配收益后是否向第三方机构捐赠由其自己决定、自己实施。

将与信众的关系限定在商事投资的范畴内,甲方存在的法律风险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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