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09期-影片成本决算的异议权应诚信行使(三)

2020-08-24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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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在影片《倩X幽魂》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他出品方便诚信的行使了异议权,值得我们学习。该案中,负责制作的出品方泰X世纪公司向紫X城公司提供《<倩X幽魂>企划投资制作及发行决算表》,此后,又向强X影业公司致函告知宣发报告及费用的调整情况。收到决算表及调整商函后,紫X城公司、强X影业公司、电X传媒公司致函泰X世纪公司,主张其不认可泰X世纪公司及香港蓝X影业制作有限公司行政费、监制费,重复列支费用、国内宣发费用、海外发行费用、日X公司宣传推广费等,要求泰X世纪公司删减。针对上述三家公司的要求,泰X世纪公司回函认为要求不合理,不予接受,其中写明了各项支出的具体删减情况。之后,三家投资方回函泰X世纪公司,对制作行政费、监制费用、重复列支费用、国内发行代理费等费用问题提出异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64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三位投资方在收到结算表后积极及时提出异议,而制作方面对异议也及时回应,双方均有良好的沟通,此种表现值得肯定。

司法认定是事实及价值判断的复合体。如笔者亲历,多数情形下诉讼中法官都会调查决算作出后其他出品方的态度、表示及异议情况,该事实既是判定其他出品方对影片决算真意的依据之一,而在真意保留的情形下也是认定其主观恶意的根据。自甘冒险者的利益法律无保护的必要,恶意者的诉求亦无充分支持之理由。任何权利,权利主体对其行使均应秉持诚信善意精神,影片成本决算是核算影片项目盈亏的前提条件,对无出品资格的投资人而言更是能否取得分红的关键,若其异议权被权利主体滥用,受损者不仅仅是其他出品方,还牵涉到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因此,无论作何计量,影片成本决算的异议权都应诚信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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