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第108期-影片成本决算的异议权应诚信行使(二)
2020-08-2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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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总之,出品方出具决算表仅为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在影片制作过程中其他出品方有知情权及监督权,在制作完成决算表出具后其有异议权。决算表→异议→调整→最终决算表,反复的磋商即为成本决算的确认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其他出品方虽有异议权,但该权利应该诚信行使。
民法以诚实信用为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76页,2017年)。”对决算的异议权诚信行使的要求就是其他出品方在收到决算表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且异议的内容应有合理性。实务中,常有收到决算表后不明确异议,当需要自己履行义务时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己方义务或者在诉讼中以此为抗辩事由,此为权利的不当行使,有违诚信的原则。出品方出具决算表后,其他出品方及时表达异议,出品方对其反馈、调整,双方共同完成对影片制作成本决算的确认,当事人并不会因此产生争议,合同得以继续顺畅履行;反之,其他出品方不及时表达异议,该权利怠于行使,或者基于制衡出品方的考虑留待后期行使,都会导致履行障碍甚至是纠纷、诉讼,不但于当事人双方无益,也会浪费司法资源。对此,其他出品方有明显过错,其也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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