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第99期-著作权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四)
【原创】文/汐溟
在周国平诉叶舟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便支持了周国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该案中,侵权人叶舟伪造“周国平”身份证并出版发行冒名为“周国平”的作品,该作品销量极大,成为图书热销榜上的畅销书,但因并非周国平本人真实作品,其内容质量无法和其先前作品比拟,无法满足读者对周国平作品真实水平的期待,导致公众对周国平创作水准的评价降低,对周国平的声誉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周国平作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学者,发表过多部哲学、文学作品,公众对其作品的风格是熟知的,叶舟、李世化假冒周国平署名制作作品,且内容、风格亦模仿周国平以往作品,其假冒行为不但会对周国平的声誉造成损害,导致公众评价降低,而且这种公众评价的降低也会影响有关单位对周国平的作品市场价值评估,客观上侵害了周国平的经济权利。……上述两书出版后,市场销售量较大,相关媒体亦进行了宣传,即使在出版社采取停止销售、收回涉案图书等措施的情况下,在市场上仍有涉案图书销售,可见叶舟、李世化的侵权行为已造成较大影响,采取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周国平所受的精神损害。故对周国平要求叶舟、李世化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酌情予以判定。![]()
⑥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关于“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之规定,也可判定支持周国平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
笔者认为,法院支持周国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大概是考虑到如下因素:首先,周国平本人是著名学者,其作品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次,以伪造身份证的方式来冒名,情节较为恶劣;再次,冒名作品销量大,影响广;第四,从事发后侵权者的态度看,侵权人拒绝道歉悔改,拒绝承认错误,甚至拒绝出庭,纵观整个事件,侵权人主观恶性都很大。最后,从事件产生的后果看,也确实导致周国平社会声誉的降低。综合这些事实可以认定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侵权范围广、侵权影响大,基于此等事实情节的严重程度,亦可判定被侵权人所受精神创伤的破环性。鉴于此,单纯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显然无法实现抚慰周国平心灵创伤的目的,且于此事实若仍不支持周国平之精神抚慰金诉请,亦明显有悖于民法公平原则。故而,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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