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82期-委托宣传中,影片上映但未告知受托方,受托方能否解除合同?(下)
2020-07-23 14:24
[flash]https://cinehello.com/videos/244893[/flash]
其次,依据行业惯例,宣传是为了提高发行业绩,既然影片已经发行完毕,则协议的履行基础已经丧失,甲方若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因此,对于宣传义务应该终止履行。
![]()
再次,既然协议履行的客观基础已经丧失,甲方继续履行已然没有意义,但协议效力仍在。因为影片上映属于与协议履行相关的重要事实,对该事实乙方本应告知甲方。乙方未通知甲方而直接安排影片上映,存在过错,极易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且协议履行的基础欠缺,此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建议,即言明在影片已经上映的情形下,是否仍需履行协议需要明确,如无需再履行,则建议终止协议。但此种情形不建议直接解除合同。
![]()
第一,乙方虽然已经支付首笔服务费,若甲方已经完成的服务的价值超出该费用,对于超出的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额外报酬。
![]()
第二,需审查乙方是否有委托其他人提供宣传服务的情形。因甲乙双方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408条的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乙方委托其他人对影片提供宣传服务,应经过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私下又委托其他人提供宣传服务的,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乙方未将上映事实通知甲方,在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又未与甲方联系,亦未催告甲方履行宣传义务,不排除又另行委托第三人从事宣传服务的可能。如果存在此种事实,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
汐溟版权律师,
传播电影版权知识,分享电影版权经验。
更多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汐溟版权律师。
本文为作者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分享,影视工业网鼓励从业者分享原创内容,影视工业网不会对原创文章作任何编辑!如作者有特别标注,请按作者说明转载,如无说明,则转载此文章须经得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影视工业网)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 https://cinehello.com/stream/129293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点击了解更多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以提升影视行业合同知识水平为己任。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团队主营电影版权/电影合同的仲裁与诉930余篇有关电影合同版权/的原创文章,专业研究电影合同领域,并为多家影视公司及电影人的法律顾问。
如有相关问题探讨,请加VX:ximing-jingjiren
扫码关注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