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57期-过度逾期支付影片投资款,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吗?

2020-07-0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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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迟延是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事由之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分析,其构成要件有四:第一,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要产生迟延履行,须有违约行为发生;第二,履行迟延的合同义务对象是合同的主要债务,并非对所有义务的违反都可成立,合同次要义务及附随义务的违反不在其列;第三,非违约一方当事人有催告行为,履行了催告程序;第四,收到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违约当事人仍未履行。该四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方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该四个构成要件中,理解起来较为抽象、需要仔细判断的是主要债务,其次是履行迟延。具体到电影行业,笔者认为,在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投资方迟延支付投资款,受害方经催告后若投资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结合构成要件,下文逐一分析。

首先,影片投资合同中,投资方支付投资款的义务应属合同主要债务。对主要债务的认定,其标准较为复杂。根据债法基本理论,所言之债,系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得请求给付的一方享有债权,为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给付,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行为或不作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构成债之关系的义务群。(参见王泽鉴著《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其中,主给付义务是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是合同固有、必备的义务,能够决定合同目的。若欠缺该义务,不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会导致交易不完整。主给付义务属于合同内在的规定性。在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投资方投资目的是获取影片收益,通过分享票房或利润而受益,所要付出的对价是支付投资款,无投资则无收益,支付投资款的义务对合同目的实现有决定性意义。换言之,若投资方在履约中未支付投资款,即使合同未被解除,其也无权要求分配影片收益。因此,在影片投资关系之债中,投资方支付投资款为其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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