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36期-影片艺术水准无客观标准,交付成果如何确认合格?二
结合该案付款条件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判断承制方交付成果是否合格、是否实质满足确认条件的标准包含如下几种:
首先,最重要的标准是委托方在接收成果后的态度,毕竟艺术标准存留于其心中,更准确的说是存于导演脑中,是否满意,是否合乎其对作品艺术期待的想象只有其自己知道,也只有其自己最有发言权。其在接收成果后的意思表示最为直接,也最有价值。如果委托方在接收成果后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且该修改意见合情合理,至少能够自圆其说,则表明其不满意该成果;反之,若其在接收成果后在较长时间里不置可否,则有暗含默认艺术水准合格的意思。![]()
其次,在委托方提出修改意见后,承制方的行为表现也很关键。如果承制方依据委托方的意见、要求修改完善,且多次反复修改,该行为可推测承制方自己也认可其成果并不完美。
再次,对于承制方交付的成果,合同中均会约定验收确认程序,如需经导演或制片人在确认单上签字等。如果委托方未出具确认单或未经历类似的确认程序,则不管成果是否满足艺术水准,至少可以判断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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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从交付成果的内容判断,若其交付的成果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欠缺或者不一致,则交付的成果当然不合约定,其艺术标准也无从谈起。如合同约定承制方应交付角色、场景模型、镜头小样作为制作费支付的先决条件,但承制方所交付成果并非此三种内容或有欠缺,则承制方已然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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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合同中通常会对成果的形式有要求,如不能带任何LOGO或公司标识,不能有水印等。如果交付的成果违反该项约定,则交付之成果明显不合约定。
第六,成果若技术标准不达标,不合约定,则成果必然存在瑕疵,且是重要的瑕疵。如对分辨率、声音等有专门的技术标准,但是交付成果未达标,则委托方当然有权拒付制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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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时间也是成果的评判维度,合同中对成果交付时间的要求是硬性指标,若交付成果时间延期,则承制方构成违约,其交付的成果同样不能满足委托方要求。
上述七个标准是由外而内的推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其所作结论是推定而非确定,但不失为一种可供借鉴的评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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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9084号民事判决(法官李有光,书记员杨成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5578号民事判决(法官孙京、张帆、周易,书记员赵宇)归纳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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