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空传》素材上传网盘致泄露 派华被判赔偿300万
新丽公司系电影《悟空传》的投资方、出品方、制片方,签订合同后,新丽公司将电影《悟空传》的全片素材交付给派华传媒执行音频后期制作工作,但后者却将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导致部分片源泄露。近日,朝阳法院就新丽公司诉派华传媒侵犯其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电影《悟空传》相关素材的披露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令被告赔偿新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诉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派华传媒)侵犯其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电影《悟空传》相关素材的披露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令被告赔偿新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承担新丽公司因聘请律师、进行公证等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本报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走版”系片源泄露,且是影视行业的一颗毒瘤。该案之前,已有《人民的名义》《欢乐颂2》等诸多知名热播作品遭遇“走版”,造成权利方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如何面对“走版”带来的法律问题,如何对影视作品权利人提供切实保护,是影视行业长期关注的问题。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该案司法审理及判决结果在业内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在规范影视行业市场运营、影视作品片方权益保护方面,为影视行业提供了借鉴。
“走版”引发诉讼
新丽公司系电影《悟空传》的投资方、出品方、制片方,其前身为成立于2007年的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制作、复制、发行电视剧等。派华传媒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制作并发行动画片和电视综艺等。
2016年9月,新丽公司与派华传媒就涉案电影《悟空传》音频后期制作事宜签订涉案电影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合同设置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均应永久保守因履行上述合同从对方获得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电影内容、新丽公司向派华传媒提供的素材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等。上述合同签订后,新丽公司将涉案电影的全片素材交付给派华传媒执行音频后期制作工作。
2017年5月,新丽公司发现涉案电影全片素材被公开于网络。对此,派华传媒认可上述素材系其上传至百度网盘,并按新丽公司要求删除了上述文件。2017年7月,在涉案电影首映前一天,新丽公司再次发现涉案电影全片素材内容在网络广泛传播并公开售卖,视频中注有指向派华传媒的水印。据此,新丽公司以派华传媒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派华传媒立即停止对涉案电影《悟空传》相关素材的披露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9900万元等。
被告辩称,新丽公司诉称享有商业秘密不成立,涉案电影全片素材系未完成版本,与最终完成片呈现效果相去甚远,无观影价值及商业价值,且涉案素材中包含的服装、道具及场景等,为已经公开的素材,亦非商业秘密。此外,其与新丽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无侵犯商业秘密的过程及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而且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素材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该案中,派华传媒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两项:一项为通过百度网盘向其公司以外人员披露涉案素材,另一项为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最终导致素材泄露于互联网之上。关于第一个行为,被告明知其对原告负有保密义务,仍向其公司以外人员传递涉案素材,违反了其保密义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关于第二个行为,涉案素材最终泄露于互联网之上,系其将涉案素材上传于百度网盘所致,判断该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应当考量被告是否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证明涉案素材在双方交接过程中均系通过工作人员现场传递的方式进行,且被告在与原告进行沟通的过程中也表示,由于公司内部文件传输协议故障,才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
综上,法院认为,电影公开放映之前,有关电影拍摄的主要内容必然属于相关权利人最为核心的经营信息,被告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的行为,显然与上述经营信息的重要程度不相匹配,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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