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责任独立存在,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

2019-06-28 16:35

【原创】文/汐溟

合同解除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依旧存在,并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终止。违约金条款及基于此条款而产生的违约金责任也同样如此。违约金,“指违约方依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于违约发生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朱广新著,《合同法总则研究》下册,72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虽然《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违约金责任独立客观存在,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这似乎是个悖论。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若合同都被解除,所有条款的效力均应该终止,事实并非如此。

在我国,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并存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解除本就是因为一方违约所引起,断无因为其违约导致解约后而免除其赔偿损失责任之理。

违约金条款就是为赔偿损失而设,在某种意义上说,违约金条款具备一定的赔偿损失的下位概念属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除惩罚性违约金的场合外,赔偿性违约金本就是为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而设,损失是违约金存在的关键因素,对违约金的调整主要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条款的目的之一便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预先估定损失额,一旦违约发生,便直接适用该数额赔偿,高效便捷免除举证的麻烦。因此,既然合同解除能够与赔偿损失并存,那么作为赔偿损失的一种方式,也当然能同违约金责任并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对违约金条款独立存在的直接确认。朱广新教授也认为:合同因违约被解除时,不影响受害方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支付违约金以债务人违约为充分、必要条件。非违约方以违约为据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其道理如同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有法官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合同而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其效力并不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在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法院应当认定守约方可以行使违约金请求权(朱广新著,《合同法总则研究》下册,第73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所以,在电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一般都有投资方在逾期支付投资款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按日以未付投资款的万分之三计算等,一方逾期违约支付投资款,另一方经催告后不但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同时有权按违约金条款要求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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