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大轰炸》未上映,投资协议被判解除

2018-10-19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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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重庆电影集团与上海合禾影视签订《联合拍摄电影〈大轰炸〉协议书》,约定:
重庆电影集团出资400万元;合禾影视全权组织拍摄、制作、发行,开拍时间为2014年12月,首映时间拟定2016年3月期间;
重庆电影集团以固定收益方式享有电影《大轰炸》投资回报;合禾影视应支付固定收益为400万元投资权益转让费的15%,即60万元,自该片首映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给付投资本金及权益收益金合计460万元;
2015年,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转账支付400万元投资款。
至今,电影《大轰炸》仍未能发行首映。
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本金400万元、收益6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支持了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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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判决投资协议解除?
首先,本案开庭时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有利于原告维权取得胜诉。
当然,即使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也要依法判案,需要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约定情况。
本案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投资方式为固定收益投资,而非风险投资方式。
另外明确约定了对方给付投资本金及权益收益金的具体时间。
被告逾期超过一年多仍未能发行上映,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电影未上映,投资人都能要求退出?
电影未能及时上映的,投资人都能要求退出?
这事还真的是未必。
投资人要求退出,从法律上讲,属于合同的解除,而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
一种情况是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比如在合同中设置了相应的合同解除条款,符合条件的,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比如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整体上来讲,依据合同条款约定解除合同要比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容易些。
电影未能及时上映的,如果在合同中未有相应的解约条款,未必会触发合同解除的情况,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不是简单的“电影未能及时上映的,投资人都能要求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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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如何在合同中设置退出条款?
张春杰律师曾担任几十家影视公司法律顾问,为上百个影视剧项目投资提供过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建议投资人在电影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退出条款,这是投资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
如果是风险投资方式,笔者建议投资方与主控方共享项目收益、共担风险、共进退。
如果是固定收益投资方式,投资人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下的退出机制,以降低自身投资风险:
(1)逾期开机;
(2)逾期取得公映许可证;
(3)逾期发行首映;
(4)剧本侵权或存在版权侵权诉讼;
(5)侵犯知情权;
(6)逾期支付应得收益;
(7)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证件;
(8)违反结算最终期限条款;
(9)未依约署名;
当然签约时争取签下此类条款并不容易,需要根据双方的市场地位谈判而定。
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有利的合同约定往往是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利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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