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唱了别人的歌,该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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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苏荷馨

在聚光灯闪烁的演唱会舞台上,一首耳熟能详的歌曲往往能瞬间点燃观众的热情。然而,当歌手未经许可唱响他人创作的旋律时,这热烈的氛围背后却可能隐藏着法律的雷区。那么,当侵权发生,创作者该如何主张赔偿?法院又会依据怎样的“标尺”来衡量这无形的音乐作品价值?是简单的“一罚了之”,还是有着严谨的法律计算逻辑?

甲是某首歌曲的作者,乙是某场演唱会的举办方,未经甲授权,在该演唱会中演唱了甲创作的歌曲。如果甲对乙提起诉讼,诉请乙赔偿损失,应如何主张赔偿金额?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

关于侵权赔偿的计算有法定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依据前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应遵循以下顺序: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3.参照权利使用费;

4.前述均难以计算的,由法院在500元至500万元之间酌情确定(法定赔偿)。 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5倍内判处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还应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司法实践中对演唱会侵权案件赔偿的主要裁判路径,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授权费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演唱会票房中侵权歌曲的贡献部分)通常难以精确计算 。因此,法院普遍适用“法定赔偿”条款,并参考“权利使用费”标准进行综合酌定。赔偿的参考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几点: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额时,会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知名度、创作难度、侵权行为性质(如是否商业营利)、后果、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赔偿的参考标准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 行业收费标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的收费标准是法院确定“权利使用费”和衡量“实际损失”的重要参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规定,现场表演(演唱会)的许可费计算公式为: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 座位数 × 平均票价 × 4%,并对每首作品设定了基于座位数的最低收费(如座位数1000以下,每首不低于100元)。

2.司法指导意见:北京高院曾发布意见,未经许可非免费现场表演音乐作品,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000元。

                                                                                          

参考判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5民初11387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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